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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张正义!沙县法院为52名农民追回农田租金3万余元...
2020-6-13 16:10   浏览:146   来源:沙县资讯网






三明法院要闻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召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6月9日晚,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组织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全国“两会”精神,以及“以案释纪”警示教育相关内容。党组书记、院长姚丽青主持会议并讲话,院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泽民及民二庭、监察处负责人结合本职工作作交流发言。姚丽青院长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自觉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上来;二要充分发挥司法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要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总结提炼疫情期间的经验做法,确保涉疫案件审理质量;三要充分认识民法典是法院处理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必不可少的依据,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民法典作为重要任务,带头学习、深入分析、准确理解,提升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能力;四要从严管警治院,严格执行防止外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扎实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提升不想腐的自觉,着力推进正风肃纪。 






尤溪法院召开退休干部欢送会





6月11日,尤溪法院召开退休干部欢送会,院班子成员、3名退休同志及其所在部门干警参加座谈会。会上,3位退休同志回顾了他们在法院的奋斗岁月。院长俞和勇希望他们退休后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法院的工作。





沙县法院为52名农民

追回农田租金3万余元





6月4日,沙县法院法官前往沙县富口镇,为一起涉农纠纷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据悉,肖某等52名农民把位于富口镇小田坑的农田租给王某,租期到期后王某拒不支付租金,肖某等人将王某诉至沙县法院。调解当日,法院邀请镇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参与调解。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当场支付租金31558元。






大田法院开展建设

智慧执法中心工作座谈会






6月10日下午,大田法院与三明市公安局、大田县公安局共同召开建设智慧执法中心工作座谈会,共同探讨刑事速裁案件集中快速“一站式”办理事宜,并就智慧执法中心的速裁法庭建设、数据平台共享、工作衔接等工作达成共识。





永安法院开展“民法在身边 

送法进乡村”普法活动





6月12日,永安法院开展“民法在身边 送法进乡村”主题普法活动,组织法官志愿者们深入乡镇农村,重点对《民法典》中与村民生产生活动息息相关的诉讼时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律进行解读、宣传,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民法典》相关宣传材料、现场为村民们答疑解惑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村民们的法律意识,营造全民参与、全民学习民法典的良好氛围。





三元法院开警示观摩庭审





6月4日,三元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联合三元区税务局组织税务工作人员及企业家参与旁听庭审。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有效增强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和执法工作证据意识,同时也增强了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实现了庭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宁法院发出律师调查令助力审判





建宁法院在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为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宁支公司的申请,建宁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持令向厦门市某派出所、厦门市某医院调查收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相关证据。截止目前,建宁法院法院已收到上述派出所、医院的调查令回执,律师凭调查令成功调取了涉案证据材料8份,对案件的审理工作起到了关键作用。





清流法院成功促使服刑人员家属

代其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





6月8日,清流法院成功促使服刑人员黄某家属代其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被告人黄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2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案件生效后,因被告人黄某未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清流法院刑庭依法移送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经查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在监狱服刑。执行法官通过查阅卷宗获取了被执行人黄某家属的电话,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黄某的家属,通过释法说理,黄某家属主动到法院代被执行人黄某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案例普法





尤溪法院

尤溪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案。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某矿洞做钻工之便,窃取乳化炸药7根、导爆管雷管1枚,之后其将该炸药、雷管销售给肖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500元。肖某将该炸药、雷管储藏在一处废旧房屋内,后公安民警接到举报依法扣押该炸药、雷管。经鉴定,该炸药经应用性试验,均可用雷管引爆。陈某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11个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爆炸物予以没收。

来源: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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