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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沙县盗窃,偷24块钱被判了8个月?怎么回事?
2020-6-15 09:18   浏览:278   来源:沙县资讯网

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善小而不为

善,即使是小善也必须要做

恶,即使是小恶也不能去做

这是古人告诉我们的道理

同样

偷盗是违法行为

即使偷的财物数额再小

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千万别以为偷小钱就不犯法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马某,因偷取他人24元钱,被沙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情介绍

马某,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居于沙县,无业。曾4次因盗窃罪获刑。2019年6月17日至6月25日期间,马某刚出狱不久,又同被告人王某(已判决)、罗某(已判决)在沙县城区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马某负责望风,被发现后即刻逃离现场。



其中,王某参与盗窃7起,盗得财物价值6679.5元;罗某参与盗窃2起,盗得财物价值2475元;马某参与盗窃3起,共盗得财物价值24元。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两年内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三起,盗得24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某罪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入户盗窃哪怕偷财物数额再小,也构成犯罪,沙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安三明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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