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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两男子上山打猎,猎物没狩到,反倒闹出了人命!
2020-9-13 08:11   浏览:242   来源:沙县资讯网

明知持枪打猎异常危险
却不以为然
仍约好友上山打野猪

怎料猎物没狩到

反倒闹出了人命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中旬,被害人张某灿认为临近冬至,是吃野味进补的好时节,恰逢野猪会下山配种,即叫被告人张某凎从被告人范某棉处借得一把鑫瑞特牌射钉枪改制的枪支备用。


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经被害人张某灿确认有野猪后立刻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凎要求其带枪前来打猎,并打电话给被告人范某棉要求其送枪进来。


三人在沙县高桥镇官庄村肃山庙附近碰面后,被告人张某凎与被害人张某灿二人各持一把改制射钉枪上山打猎。

当日15时30分许,惨剧发生!被告人张某凎误将被害人张某灿当成野猪,开枪击中被害人张某灿的右大腿上段,被告人张某凎当即打电话叫被告人范某棉及好友前来帮忙将被害人张某灿抬运下山救治。但在抬运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灿因失血过多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灿系因枪弹击中右大腿上段致右股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凎、范某棉于2019年12月22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凎、范某棉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经鉴定,范某棉提供的两把射钉枪改制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凎在狩猎中持枪误伤被害人张某灿,致被害人张某灿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某凎、范某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非法持有枪支,其中被告人范某棉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凎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凎、范某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凎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凎、范某棉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中被告人张某凎支付部分赔偿款,被告人范某棉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凎有期徒二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范某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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